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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問題請教
Jan 13th 2015, 21:27, by bt9527

作者bt9527 (9527)

站內Examination

標題Re: [問題]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問題請教

時間Tue Jan 13 21:27:41 2015

※ 引述《sky2000 (我是dodocat)》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對這次初考的法學大意,小的想請教各位大大以下幾個問題。 : 已經查過法條,但如有漏失或錯誤部分,煩請大大不吝指正: : 1.第32題 : 本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和第29條規定,被告住所地(桃、竹、苗)均有管轄權; : 依第15條規定,行為地台中也有管轄權。 : 以此定論,桃、竹、苗、中法院都有管轄權,但答案是僅台中法院有。 : 請教我的推法哪裡錯了? 請參照民事訴訟法 先看20條 共同訴訟被告各該住所地法院皆有管轄權 但書 依第4條至19條能夠定共同管轄法院者 由該法院有管轄權 所以你還得再看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由行為地法院取得管轄權 也就是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2.第42題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請問此題D,被告受死亡宣告,檢察官是否亦應為不起訴處分? : 再請教A所適用的法條是本條哪一項? : 謝謝指正!!! 題目是檢察官為不起訴 B選項 非告訴乃論之罪 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公訴罪 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檢察官仍應起訴或緩起訴 有253與254之相對不起訴情況 為不起訴 C選項 另案已受重刑判決確定 起訴無實益 這是刑訴第254條 相對不起訴的原因,既然是相對 檢察官乃為不起訴 D選項 被告受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乃是私法(民法)所設置的一種制度 目的是用以解決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所相關的(私法)法律關系 所以被告受死亡宣告跟刑事程序是沒有關係的 關於刑訴252條第6項之被告死亡者 是指被告真實死亡之情形 而非受死亡宣告 換言之 受死亡宣告在民法上是"推定"死亡 但並非真實死亡 刑事法不受其拘束 其實我覺得這次一般行政的法學大意考的真的算有深度 挺細的 典試委員不知道在打甚麼主意.... 到底是在選拔一般行政人才 還是法律人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225.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1155663.A.1F8.html

rl1024: 民訴那題考的太細了,一般教法緒的很少會教到這 01/13 21:29

aa133456: 本來就越考越噁心 第二天還有盜用印章盜蓋印文的競合 01/13 21:30

rl1024: 我看今年的鐵佐和司五會更誇張,尤其是司五,一定更難 01/13 21:32

rl1024: 這兩題幾乎是訴訟法大意的考題了,又不是去當錄事 01/13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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