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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以趙藤雄身分財力有逃亡串證之虞
Jun 1st 2014, 07:34

廉政署偵辦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收賄案,台北地檢署以串證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押涉嫌行賄的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開發部副總魏春雄涉行賄失敗,轉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高院認為,本案經相關證人、共犯供述明確,並有相關扣案、蒐證資料為證,而以趙藤雄、魏春雄2人的身份、資力,如果被諭知重刑,就有逃亡的動機,加上其有能力、管道潛逃,不能肯定透過交保就確保兩人日後持續接受審判;尤其有其他收賄的事實、共犯、金流要查明,以及林某刪除通訊軟體對話、魏某通知遠雄集團遭搜索、趙藤雄交保後就召開主管會議等情事,難認沒有串證之虞。

北院裁定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但沒有說明為何透過交保就能確保有逃亡之虞的2人日後到庭,且2人僅以500、100萬元交保,以其財力、身分,明顯不足以保證沒有棄保潛逃之虞。

高檢察官認為2人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全案還在偵查中,還有多名證人、共犯要訊問,足以認定有勾串之虞;北院沒有詳細審酌就駁回羈押聲請,不足讓人信服。


【中央社╱台北1日電】桃園合宜住宅案,台北地院日前裁定趙藤雄、趙春雄各以500萬元、1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高院今天認為,交保金額明顯不足以保證無棄保逃匿之虞,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本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4庭合議庭審理,審理法官包括庭長許宗和、陪席法官沈君玲、受命法官趙功恒。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本案犯罪事實經共犯及證人葉世文、蔡仁惠、許自強、周銘弘等人供述明確,並有投標資料、行動蒐證紀錄表、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稽。檢察官認為被告趙藤雄、魏春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罪嫌,非無所據。

高院表示,趙藤雄、魏春雄所涉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有規避刑罰執行,客觀上增加逃亡的動機,且兩人與共犯葉世文等人熟識,並有另案受賄事實待查明,難認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認為,趙藤雄為遠雄集團負責人、魏春雄為遠雄建設公司副總經理,以他們的身分及龐大財力,及本案乃公開標售八德地區合宜住宅用地,興建金額高達12億9500萬元,興建後轉售獲利龐大,而所涉行賄金額高達1600萬元,原審裁定趙藤雄僅具保500萬元,魏春雄僅具保100萬元,明顯不足以保證其無棄保逃匿之虞。

高院指出,檢察官認為被告兩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案件還在偵查中,多名證人及共犯有待訊問,足認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目的,原審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不足以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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