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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規定疑問
Nov 8th 2014, 18:23, by sinksink
作者 sinksink ( ?)
標題 Re: [課業]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規定疑問
時間 Sat Nov 8 18:23:35 2014
我不知道你怎麼理解的,不過這條立法跟向來的解釋立法論很有事 問題在於版友講到的「補充性」的理解 我國學實受到日本法(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6條)跟德國法(行政法院法第43、113條) 以及其舊法的影響,和學說之爭, 對這種東西,有不同說法,其實問題就很無聊,在概念法學上,無效與撤銷係屬二分 絕無補充可言,但是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對某事的評價,都不見得一定歸屬何者 所以補充性範圍之爭是這樣來的 故日本法的立法是全面補充性,德國法是我國現行法長比較像的繼受對象, 我國舊法是抄誰的,我忘了冏… 但這東西很有事,參照民訴就很清楚了, 如果你是採紛爭一次解決極大化、訴訟經濟極強化,會極其限縮確認之訴適用 、貫徹法院執行力強制執行、強制解決,偽稱各類的「補充性有或無」, 不管那些訴訟間關係解釋有無道理 如果你是不管認為國家人民會自動守法履行,或是尊重人民選擇,你就會極擴大確認之訴 不管補充性與否都可以 但是呢如果莫名奇妙意志不堅定,又無法自圓其說,那在行訴就會出現補充性咬文大戰 在民訴就會出現 法律關係補充性的規定還在,但卻同採了擴大確認標的,可確認事實 就會出現偽稱解釋論實為立法論的學實爭霸矛盾釋義學 唯一咬文咬得起來的,就是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vs撤銷,但是也是有上面的立法之爭 有鄉親閒閒的話,可以去看陳敏老師指導的劉家全學長的碩論 裡面是引文獻引很勤,代表學長老人家跟陳敏老師強大啦,不過看一看要否認上述指控 也就是用法律人常講不出來理由時,在那邊不當然a、不當然b的 這點就算是人稱詳細論理的美國判決也是一樣常在幹的啦,比如說講重要不當然要法定 像行訴的補充性,為什麼事實跟法律關係是補充性呢,實在不可理解啊 如上述,如果原來只能對法律關係 那能提事實與否是要討論其擴大化與否,你是怎麼有辦法用什麼釋義學去論啥時能提呢 這不是純立法論,啥時也允許擴大能訴才對嗎?這是原則例外,但沒有什麼補充啊? 不成立就連成立也沒有了更遑認有效,概念上又哪來的補充性呢 反過來言之,如果受既判力等等失權效影響,連訴都不能提了,哪來的確認之訴可提呢 如果認為不可歸責,又為什麼不能直接提該訴呢 天道寧論,反正愛咬嘴就是這樣啦,我盡我的本分把釋義跟釋義的鬼扯都告訴大家,攤手 不過我知道這些會被各宗派的信徒當神經病的,你們要認為我走火入魔隨你們 反正也許是不夠乖順,就算排除中槍不言,多年來在某些題如果乖順點不管鬼扯 應該至少可以考上五六個考試了呵呵呵 對了,再另外嘴砲一下,補充性之爭有時候學者會牽去「確認利益」那裡 我聽了李建良老師很多課與看他的書,他的確認利益有三種、四種、十四種、十七種 等各版本, 問題就在於他上課或書上的說法很強調其他訴訟的優先性, 卻又認為某些地方可提確認之訴 故避免解釋論無法自圓其說,把可提的地方以確認利益擴大化來解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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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ksink : 老樣子,半夜自刪 11/08 19:01
※ 編輯: sinksink (140.119.157.153), 11/08/2014 19:07:32 ※ 編輯: sinksink (140.119.157.153), 11/08/2014 19:12:48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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