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兒少不得超時用電子產品
2015-01-23 19:00:04 中央社 台北23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定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電子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新台幣1萬元到5萬元罰鍰。
現行兒少法規定,兒童和少年不得吸菸、飲酒、施用毒品、觀看暴力節目等;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盧秀燕提出修法,納入兒少不得長時間沉迷電子類產品。不過,條文在初審時對「長時間」定義有歧見,條文保留朝野協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者,應禁止兒少有上述行為。若父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若父母、監護人違規供應酒或檳榔給兒少,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加重處罰,從現行處3000元到1萬5000元改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吳慧君下午受訪表示,新法通過後會加強宣導兒少使用電子類產品的健康觀念,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建議,2歲以下應避免使用、2歲以上一次不要超過30分鐘,會朝這個方向研議「合理時間」,並和地方政府討論如何認定並執行。
有鑑於曾發生家長將年幼子女棄置高速公路或快車道案件,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若違法將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者,若有以下情形要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包含未禁止兒少吸毒、出入酒家、特種營業場所、棄置、身心虐待、利用兒少行乞或獨留6歲以下或須特別看護兒童獨處。
若不接受親職教育或拒不完成時數者,三讀修正條文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到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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