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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考題] 民總 意思表示 100地三戶政第一題
Nov 1st 2014, 21:52, by cacamilo
作者 cacamilo (尬咪摟)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民總 意思表示 100地三戶政第一題
時間 Sat Nov 1 21:52:07 2014
※ 引述《Jausendoh (...)》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一、甲以郵局掛號信件向乙為要約,表示願以新臺幣300萬元買受乙所有之某筆土地, : 乙收受該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該信件之達到亦在承諾期限內,甲予以受領, : 於此情形,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 【公職王擬答】 : 甲、乙之買賣契約不成立。玆說明理由如下: : (一)按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 : 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同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 : 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所稱喪失行為能力,係指受監護宣告而言(第 15條)。題示甲以郵局掛號信件 : 向乙為買受土地之要約,而該要約達到之時(即乙收受該掛號信件之時), : 甲尚未受監護宣告,即甲仍為有行為能力,故依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 : 甲之要約已發生效力。 : (二)乙收受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而該信件亦在承諾期限內達到,由甲予以受領。 : 對此事實,應檢討的是,甲是否有受領能力? : (三)按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所受之意思表示均無效(第75條), : 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第76條)。 : 本題甲於其要約生效後,乙承諾之意思表示達到而生效前,既已因受監護宣告 : 而喪失行為能力,因此,乙承諾之意思表示不得由甲自己受領,而應由其法定 : 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題示甲自為受領,故應解為其受領無效,從而買賣契約 : 應不成立。 : ------------------------------------------------------------------------- : 請問(三)的寫法,可否改成: :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甲之意思表示不因其受監護宣告而失其效力,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 感覺題目提到「甲予以受領」這句話是陷阱= =a : 請各位解惑,謝謝@@ 借半年前的文問一下~感恩 小弟民法新手 上江敦育老師的函授 記得江老師說成立跟生效是兩回事 契約無效不代表契約不成立 而且題目的問題是---''是否成立生效'' 因此有別於公職王解 這題可這樣解嗎: 因民法345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相互同意而契約成立 惟因甲因民法75欠缺行為能力,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除非依民法76以法定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 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 故我的結論是甲乙間買賣契約雖成立,但無效。 這題這樣解正確嗎 還是我想太多了 煩請各民法高手費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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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soajk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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