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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年齡下修難 兵分二路突破
Oct 21st 2014, 12:11

青年爭取選舉年齡下修,卻遭《憲法》條文阻撓,朝野則兵分二路解套,有立委提出修憲案,也有立委以釋憲方式爭取修法空間。立委高志鵬認為,只要能成功下修投票年齡,樂見「修憲」與「釋憲」雙管齊下。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則表示,修憲過程有利公眾參與、討論,甚至反思鳥籠公投等切身議題。

看看台灣選舉權年齡,全球192個國家中,有144國投票年齡為18歲,比例達75%,甚至有國家16歲即可行使投票權。台灣連同突尼西亞、喀麥隆、摩洛哥等5國,卻要等到20歲才能投票,另有14國規定21歲才可投票,所占比例相當少。

為了降低選舉年齡門檻,立法院曾多次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但憲法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引發學界、法界人士質疑違憲。

【繞過修憲門檻】

在民眾連署、民團的呼籲下,社會要求修憲的呼聲高漲,立法院已於5月30日提出降低選舉年齡修憲案,送交修憲委員會審查。雖然成功送交委員會,但後續程序繁冗,需要修憲委員會3分之1以上出席、出席人2分之1以上同意,才能送交院會二讀,接著依法要有4分之3立委出席討論,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才能提修憲公告。

更困難的是,修憲案公告半年後,必須經過半數以上公民複決,才能真正修憲成功。無怪乎立委丁守中大呼,「要修憲幾乎不可能!」因此21日帶著釋憲聲請書,希望交由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產生有利下修投票年齡的空間。

對此,立委高志鵬認為,若能經有更快速的途徑達成「下修年齡」目標,他樂觀其成,但大法官解釋案的審理,需要經過大法官審理會,在尚未決定是否受理前,「釋憲」與「修憲」雙管齊下是比較好的方式。

【修憲與民眾切身相關】

「許多國家把積極性的公民權力,如投票權,是放在一般選罷法中,」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指出,釋憲當然是好的,但問題在於憲法旨在提供消極性保護,憲法130條把積極性權利也一併納入,修憲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同時,比起大法官釋憲,修憲與社會大眾更有連結。如11月將舉行「全國青少年投票日」,就是對16至20歲青年的公民教育,讓青年學習關心切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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