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A)是你太太跟前夫所生的,妳與A女只是姻親之關係,並不是血親之關係,因此目前A女是不能從你姓氏的。
依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又依民法第1078條之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如果你要A女跟從你的姓氏,要依民法之規定,對A女辦理收養,如此A女在法律上就與你有父女之關係,A女也就可以跟從你的姓氏了。
如果你要對A女辦理收養的話,要遵循及注意以下民法之規定:
一、依民法第1073條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因此你要長於A女十六歲以上,才能辦理收養的。
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你要對A女辦理收養的話,基本上是要經過A女生父之同意的。但如果A女的生父有上述法條排除條款之情事時,則可不必經過A女生父之同意,你就可以對A女辦理收養了。
三、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之方法)之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你取得A女生父與生母同意書後,你要再向法院申請認可後,你們的收養關係才會有法律效力的。
四、依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如果A女已成年,且有上述法條規定之情事時,法院是不會認可你對A女辦理收養的。
※溫馨提醒:綜合以上所敘述之規定與說明,簡單來說,你要A女過戶給你,並且跟從你的姓氏,只要依民法之規定,對A女辦理收養,你就能如願以償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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