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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國立大學男生在網路遊戲認識國小六年級女童,兩人交往一年多,去年12月中旬,兩人在女童家中發生性關係,被女童母親發現,報警送辦;女童寫信向法官求情,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男子因妨害性自主,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這名學生現就讀國立大學,案發時和女童認識1年多。女童並告訴法官,「我深愛他,且一再約他來家中,是我要求與他發生性關係,不要因為此案影響他的前途」,向法官求情,請求從輕量刑。
判決書指出,雙方達成和解並賠償20萬元,表示不再追究,請求給予自新機會。
法官認為,男子與女童發生關係才19歲,因男女情愛一時衝動犯下犯行,且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考量男子因法紀觀念欠缺,導致衝動觸法,為使他在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性,建立對兩性關係正確認識,導正偏差行為,緩刑期間接受3場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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