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事件導致了社會各界對軍法和軍檢的不信任,並且推升了修改軍事審判法的呼聲。
但各界應先比較各國對軍審制度的安排,以評估何種制度的哪些部分適合台灣的國情。
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等募兵制國家皆維持軍審制度;德國和荷蘭等徵兵制國家則多走非軍審制度。德國無軍事法庭且所有軍事案件皆由普通法院審理;而荷蘭則將軍事法庭作為普通法院的分支單位審判,其審議庭則由普通法官和軍事法務人員共同組成。
我國應該研究是否募兵制國家比較適合軍事法庭制,而徵兵制國家則是否就適合推行非軍審制度?畢竟軍審制度因國安和機密等考量會產生較多的不透明度,募兵制國家的國民可以選擇不當兵去迴避軍審的風險,但徵兵制國家的國民卻無從選擇。台灣即將走入募兵制,在這個事件點上廢除軍審就是非常嚴肅的決策。
在決定廢除軍審制度前,也應該考慮是否軍方的涉案人員在回歸普通法院審理後會以非軍法審判定罪,如果是的話刑責就會輕得多,因為軍法嚴苛得多。廢除軍審是否讓軍中的不肖之徒更加肆無忌憚呢?
比廢除軍審制度與否更重要的是檢討軍事法庭的獨立性。美國的軍事最高院為獨立司法單位,五位首席法官皆由總統任命,參院通過,且每位皆是一次任期為十五年的普通法院法官,以確保審理獨立性。加拿大軍審制度的雙軌制,則在案件走上軍事法庭審理前,先以簡易庭的仲裁模式解決紛爭,讓軍中受冤者更容易申訴。台灣的高等軍事法院和最高軍事法院,皆為國防部的下屬機構而非獨立司法機構,低獨立性是否才是問題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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