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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數位電子(學科)問題001
Nov 26th 2014, 10:20

請你去參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第11條相關規定】喔。

【**職類甲級技術士】=【技師級知識】!

【**職類乙級技術士】=【師父級知識】!

【**職類丙級(含單一級)技術士】=【學徒級知識】!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民國103年01月10日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第5條   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第10條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第1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第 七 章 技術士證發證與管理

第47條   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之申請,發給技術士證書。技術士證或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技術士證及技術士證書之發給,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 、團體辦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民國103年01月10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8A%80%E8%A1%93%E5%A3%AB%E6%8A%80%E8%83%BD%E6%AA%A2%E5%AE%9A%E5%8F%8A%E7%99%BC%E8%AD%89%E8%BE%A6%E6%B3%95

參考資料: 取得「丙級車床工」技術士、「丙級建築製圖」技術士、「乙級建築製圖」技術士資格+已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二技畢業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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