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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陳克強心理學
Jul 20th 2014, 21:35, by a9301040

作者a9301040 (加油)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問題] 陳克強心理學

時間Sun Jul 20 21:35:03 2014

J大說的是正確的 來補充理由, 一、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所以違反強行規定的契約是無效! 就算簽訂書面契約又如何?該條款無效! 主張道德更是荒謬,因為連最低標準的法律都違反,有何道德可言? 二、著作權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所以著作權人拿著作出來散布(賣),就移轉所有權了! 所有權是無限大的權利,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的物。 怎能限制我轉售呢?智財權領域稱「權利耗盡原則」 另外,看本條例法理由,也很清楚 一、本條新增。參照WCT第六條、WPPT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散布權。並針對表演 之特殊性,於第二項為特別規定。 二、按WCT、WPPT規定必須賦予著作權人此項權利,配合本項權利之賦予,另增訂第五十 九條之一,明定散布權耗盡原則,調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人之物權 。 ^^^^^^^^^^^^^^^^^^^^^^^^^^^^^^^^^^^^^^^^^^^^^^^^^^^^^^^^^^^^^^^^^^^^ 三、現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對散布定義係「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 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茲就散布權之國際立法例說明如下: (一)伯恩公約除第十四條之隨電影著作之散布以外,並無全面性散布權之規定。 (二)TRIPS僅規範電腦程式、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出租權(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亦 未有全面性散布權之規定。 (三)大部分國家之著作權法,包括美國著作權法第一○六條、韓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 、歐盟二○○一年著作權指令第九條及德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等,賦予著作人 全面性散布權。 (四)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定全面性散布權,僅以出租權之方式賦予部分之散布權, 其他之散布行為,則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視為侵害著作權」予以規定,惟其保護尚有 不足。 (五)WCT第六條、WPPT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對於著作重製物「所有權移轉」 之散布享有權利,但並不包括著作重製物「占有移轉」之散布情形。 四、綜前說明,賦予全面性之散布權已為國際保護標準,爰參照增訂散布權如上。 五、至於圖書館圖書出借之利用型態,由於未涉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權之移轉,不在本 條權利範圍之內,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如明知為盜版物而予以出借,或意圖 出借而陳列或持有,仍屬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視為侵害」之情形,併予敘明。 上文中,WCT指「世界智慧財權組織著作權條約」 WPPT指「世界智慧財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國際公約是這樣規定,也就是全世界除共產國家等少數國家外,這是普世價值 臺灣不可能違反WTO訂出跟國際潮流不同的規定的XD 轉賣國內買的正版二手書,屬合理使用,著作權人不能禁止。 PS:所有權就是無敵啦,不懂不要亂用物權、著作權法;   領域不同各有專業,但不要在著作權或道德上打轉;   要規避就不要移轉所有權,改賣附期限服務比較快。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 引述《micing (善良牧羊人)》之銘言: : : 近日我的心理學課程在ptt及facebook上引起許多討論。我很感謝學員及熱心考生email : : 告知我這件事,我也在第一時間掌握這些討論訊息的發展,並思考怎樣的回應方式會比較 : : 好。我反覆閱讀思考這些論述,並歸結出三個爭議點,以Q&A的形式提出我的看法。希望 : : 藉由我的回應,能讓你的瞭解我的立場,並且拓展你對這件事的看法。為免廣告之嫌, : : 我謹在此版回應原PO提出的議題。另外兩個議題的回應已發布於fb國考人事行政版。 : : 原PO提到我們教材是否可以轉賣一事? : : 答: : : (1)許多網友引用著作權法,認為我不應該限制學員轉賣的權利。一直以來,我也瞭解這 : : 會是個爭議點。然而,以法律來論述這一切,似乎顯得天真--將複雜的現象化約成依著 : : 幾條規則就決定了對與錯。我唸法律研究所的學員告訴我,著作權法是頗難的一門科目。 : : 讓我將這些法條的論述留給這些法律專家去討論,我僅就我心理學家的身份來論述這一 : : 問題: : : A.教材轉賣利益了誰?損害了誰?依我較為單純的思考,教材轉賣似乎利益了賣掉這教材 : : 的學員(減少損失)及購買的考生(以較少的代價獲得高品質的教材)。而我和我的學員們將 : : 會是最大的受害者。(A)依我的立場來看,購買二手教材的考生,很大的機會不會再買我 : : 的教材了。這樣的情形持續下去,我就得收攤,然後再去找另一份工作,抑或再回到醫院 : : 去和個案「嗯嗯!阿蛤!我瞭解...你再多說一些...」。但肯定的是,我將沒有足夠的 : : 時間與體力來照顧我的學員,也無法提供更多高品質的服務,包括製作更好的教材及改題 : : 服務。(B)依學員的立場來看,越多的教材被轉賣,就會有越多的競爭者。這些競爭者卻 : : 是以不對等的付出,取得了最好的競爭武器! : : B.轉賣我的或其他補習班的函授教材不同於轉賣CD或汽車:轉賣CD或汽車,會影響出版 : : 者或製造者的權益,但不會影響另一位持有CD或汽車的人的權益。例如:某甲和某乙都 : : 購買了周OO的某片CD,某甲聽膩了,決定在二手網站將該片CD賣掉。某丙以原價一半的 : : 價格,買了這片CD,換句話說,某甲與某丙各以一半的價錢享受了這片CD帶給他們的益 : : 處。CD出版商是損失了,因為某丙取得了二手的CD後將不會再買原版的CD,出版商僅賺 : : 得一次CD的錢,然而成本依舊是由出版商來承擔!另一方面,某甲與某丙的交易行為並 : : 不會損及某乙的權益,某乙還是可以繼續享受這片CD帶給他的益處,不會因為某丙購得了二手CD而損及他享受這片CD的權益。但是,函授教材的轉賣 : : 卻不是這一回事,不僅著作權人或出版者權益受損,其他購買這套正版教材的學員權益 : : 會跟著一起受損。理由是:國考是眾人爭取有限的錄取名額!某人上榜佔了一個名額, : : 意謂著其他人上榜的機會就會更少了。當某份函授教材被轉賣後,可能原持有者並未真正 : : 放棄考公職,此時同一套教材訓練出兩位學科高手,亦即這兩位高手各自以一半的價錢 : : 就提昇了學科實力,並參與了競爭激烈的考試,自然會影響其他學員上榜的機率,學員的 : : 權益將蒙受損害! : : C.教材轉賣將傷害著作人的權益與熱情:當我的教材在網拍市場被便宜販售後,販售者與 : : 購買者的行為將使我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也對我為學員所做的一切付出澆了桶大大的冷 : : 水。我想這也是坊間補習班從DVD或CD下手,製作出限制閱讀次數的光碟,以減少因為二 : : 手教材的交易所帶來的鉅額損失。購買或販售二手教材的考生有佔到便宜嗎?在我看來是 : : 沒有!反而因為這樣補習費就要大漲了!我持續觀察著,雖然我還沒有走到坊間補習班 : : 因應策略那步,但卻也是我未來的選項之一。 : : D.有佔到到便宜嗎?沒有!大家均蒙受其害!從上述的論述來看,隱約你也可以看得出來 : : ,二手函授教材的販售者與購買者也不會佔到便宜。除了補習或函授費用將大漲外,賣掉 : : 我教材的學員,不僅失去一份坊間評價相當高的心理學教材,也失去了我對其提供服務的 : : 承諾,這包括兩年無限次數改題與諮詢服務。依我的瞭解,這會是重大的損失!因為在你 : : 的生命中沒有一位老師或找遍台灣也沒有一間補習班能夠做到我提供給您的承諾與服務! : : 另一方面,購買二手教材的考生也是損失,他將不敢與我有任何的聯繫,也無法真正解決 : : 他學習心理學時遇到的瓶頸。即使販賣者願意代為提問,我想向我問問題的販賣者也會問 : : 得戰戰兢兢,唯恐露餡!事實上,多數的時候,我也都能看得出來:「老兄,您露餡了! : : 」。 : : (2)那該如何思考這一問題?我認為你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來思考: : : A.摸著自己的良心,看看這樣做時會不會讓你良心不安?當你拿著我的教材或其他補習班 : : 教材到網路上拍賣時,自己當下的感覺是充滿了喜悅滿足?還是良心不安?如果是後者, : : 我由衷地建議您千萬不要這樣做啊!要順著你的良心做事,別被短期的小利沖昏頭。你可 : : 以找許多理由或法律來告訴自己這樣做沒錯,但是你騙不了自己的良心! : : B.另一個簡單的方式:你可以站在我的立場或出版者的立場看或感受這件事。如果你是我 : : ,別人這樣對待你,你是否會很開心?還是很不爽?如果你花費了大半生的歲月與精力製 : : 作了一套教材,網路評價很高,但更多的人不是向您購買,而是到拍賣網站購買你的教材 : : 。你賺到的錢與你的付出不等價,你有孩子要養,要負擔孩子的教育費、健保費、家庭開 : : 銷等等,你的感覺會怎樣?開心?憤怒?如果站在我的立場感受這些事時會讓你不爽,那 : : 就是錯的事,你就不應該這麼做!讓我再強調一點:你可以不用鳥別人怎麼講你或怎麼看 : : 你,但你得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將心比心,你不想別人這樣對待你,你可不能這樣對待別 : : 人啊!(其他回應請參考fb國考人事行政版) : : 祝福您! : : 陳克強 : 告訴你 轉賣並無損害你任何權利 至多只是減損你的利益 : 你對該函授課程所附著的光碟之權利 已標明對價移轉給買受人 : 這是立法者早已確認並形諸法條之事 : 至於造成你的利益損失方面 除非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為之 : 不然有何不可??做生意沒有穩賺的....................... : 你說買了二手CD就不會再買原版CD(按:應指全新CD)?真的是這樣嗎?? : 怎麼好多人聽了二手CD覺得好聽後,特地去買全新的收藏。 : 好啦,你整篇就是從商人角度出發,強調自己的利益不能減損, : 那又訴求什麼道德、良心? : 簡單提問,你的課程內容怎麼來的? : 不也是集合諸多學者之著作而成嗎,還是兄弟個人獨特之創見? : 那麼你學了別人的東西後編成自己的課程拿來賣錢,讓許多人不去買心理學教科書 : 不去上zimbardo等人的授課,這不也是在侵害他人的利益? : 那你有沒有良心不安?還是覺得不用回醫院很開心??? : 智慧財產不可能是完全由單一個人獨力發生,多多少少都會借助社會資源,是以法律 : 設有長短不一的保護期,以及各種免責事由,立法者已經對創作人善盡保護。 : 你賣光碟本來就會考慮到轉賣的可能性,那為何還要賣?? : 說穿了還不是要擴大自己的商業圈,獲致更多的收益,要不然你大可開面授就好。 : 如果一個地方吃臭豆腐的消費者多,那也不必拉車四處叫賣了不是? : 你生意作不好可以檢討的很多,定價策略、商品品質,或根本賣錯商品,但就是不該檢討 : 消費者,怪罪消費者讓你付不出孩子教育費,甚至恐嚇潛在消費者。 : 你說轉賣會讓著作人熱情大減,但依你的文章內容來看,只是讓你的收益喜悅大減而已, : 熱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67.17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863306.A.34D.html ※ 編輯: a9301040 (111.185.67.177), 07/20/2014 21:36:42

lorica:推,謝謝提供清楚規定,如果書面約定有用,所有唱片業、出 07/20 22:25

lorica:版業,當然還有補習班早就這麼做了。 07/20 22:25

yonyon:推!謝謝補充! 07/20 22:29

cashko:推補充~ 07/20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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