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u0431 (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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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題] 103警察特考行政法-19題
時間Wed Jun 18 15:37:27 2014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9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 核准營業許可 B 限期拆除違建之命令 C 受理新生兒之出生登記 D 限制出境之處分 考選部的答案是給B,可是我有疑義的是答案D,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所以D選項是一行政處分,而且依題示未提到是外國人出入境處分,所以有本法之適用。 又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D應該是屬於第2條中第一款後段的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之處分。 且同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復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2款規定, 本法所稱當事人行政法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所以D選項限制出境之受處罰者乃行政處分之當事人,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不是原則上要依42條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於有後段但書情形,例外不用給予。 請問各位前賢,不知道後輩哪邊想法有問題,懇請各位前賢指點迷津。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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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nksink:參行程103,其實出得不好,所以我也中槍了 攤手 06/18 15:41
→ sinksink:如果按釋708、710之類的講法理應是要給啦冏 06/18 15:41
→ sinksink:還有問問題不是在寫司法官的制式解答…寫復依不會比較有 06/18 15:42
→ sinksink:學問,愈愛用語氣詞的,其學術論文中論述一段愈是空洞 06/18 15:42
推 VICKYARENA:我是理解成:會限制出境 基本上當事人一定會什麼不當 06/18 15:44
→ VICKYARENA:之行為 所以既然你違法在先 那為什麼要給你陳述意見的 06/18 15:45
→ VICKYARENA:機會?! 06/18 15:45
→ socom:先陳述意見? 那逃犯不就早溜海外了(新聞電影不都這樣演) 06/18 15:47
噓 sinksink:樓上兩位是考生還是來亂的,你們老師是誰讓你們學完了還 06/18 15:48
→ sinksink:有這種極村民想法的… 06/18 15:48
→ sinksink:為什麼說出得不甚好,行程103的出境是有限的 06/18 15:49
→ iloveu0431:依這邏輯,限期拆除違建,不也是先有違法建築在先? 06/18 15:49
推 sinksink:行程103的理由請參立法理由第4點,主要是保全手法的迅隱 06/18 15:52
→ sinksink:需要 06/18 15:52
→ iloveu0431:所以,我認為有沒有違法在先,不是本題問題所在。 06/18 15:52
推 VICKYARENA:我只是按自己唸出的心得提出來做參考已 如果覺得不妥 06/18 15:53
→ sinksink:嗯補推打臉一下,雖然行程103文字有限制,但是查了一下限 06/18 15:53
→ VICKYARENA:那就不用理會吧 不過我用這樣的方式理解 這類型的題目 06/18 15:53
→ sinksink:出境,現行法也就行程103提到那幾種了 06/18 15:54
→ VICKYARENA:倒是很少錯就是了 還請高手解答了! 06/18 15:54
→ sinksink:少打了,是打我自己的臉,v大把陳述意見做這種連動 06/18 15:54
→ sinksink:您當上公務員將為國家不幸,因為不會聽當事人陳述什麼的 06/18 15:55
→ sinksink:您這種答法乾脆用題庫盲答快寫不用記理由寫多了也能90 06/18 15:55
→ sinksink:但是難不成您的行程法記憶是打算除了考試完當官就管他去 06/18 15:56
→ sinksink:死了嗎冏 06/18 15:56
推 VICKYARENA:您太言重了 我只是說說自己的看法而已 想和大家交流討 06/18 15:57
→ VICKYARENA:論一下 如果覺得不太贊成我這樣的思維模式 那可以不用 06/18 15:58
→ VICKYARENA:理會阿 不需要有一些言語上的攻擊 言論自由不是?! 06/18 15:59
→ VICKYARENA:我也還在學 沒說您的答案一定是錯的 您別誤會了! 06/18 16:01
→ abcdwaha:我想應該是說 v大的推論沒有以法條為依據 而只是用一般 06/18 16:08
→ abcdwaha:人的想法來解題。這樣的結果,就是有時候做題目會對, 06/18 16:08
→ abcdwaha:有時候會錯,建議v大在解題時還是要以法條文字、立法理 06/18 16:09
→ abcdwaha:由等作為答題的依據~ 06/18 16:09
→ humannature:我也中槍了 06/18 16:11
→ sinksink:不好意思口氣不好,真歹勢><,千萬不要用影片當然連結冏 06/18 16:27
→ sinksink:限出境不得陳述是抄日本法的,德國法沒這東西冏 06/18 16:27
→ sinksink:冏不小心天熱腦傷了,德國有,我意思是指不是世界潮流冏 06/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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