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mon (李小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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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大埔案翻版?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
時間Tue May 13 21:37:39 2014
各位,你買廢紙幹麻????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SWIqI_ ] 作者: aamachi (aamachi)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大埔案翻版?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 時間: Tue May 13 19:40:33 2014 1.媒體來源: 三立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記者白舒樺、林文富/桃園報導 大埔案翻版?居住正義在哪裡?桃園縣楊梅市400多戶民眾,辛苦了大半輩子存錢買土地 蓋房子,沒想到20多年前買的地,現在一戶接一戶遭到法院判決需返還,只因為當初賣家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內部有糾紛,土地買賣爆發爭議。居民氣得組成自救會,怒嗆辛苦 大半輩子卻化為烏有,合法土地權狀竟然都變成非法,政府還能相信嗎!?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政府保障我什麼?」80多歲的葉伯伯一語道破對政府有多失望,明明25年前的土地所有 權狀,還有泛黃的買賣契約書,白紙黑字都還清清楚楚,但葉伯伯辛苦大半輩子買土地蓋 房子,竟然挨告,法院判決要還土地。葉伯伯:「變成廢紙一張,判決書說(權狀)要塗 銷。」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一夕之間,合法變非法,是桃園陽梅大平街400多戶心中的痛。楊梅大平街居民莊小姐: 「吃睡也不好,變成我現在都腦神經(問題)了,很恐慌啊!」住在大平街的鄰長夫人也 說:「我們當時不夠錢,都是借好幾個地方,才借到100多萬來買這個土地。」 一整排透天厝從一兩百萬漲了五倍,現在一戶市價少說1500萬,都是民國78年前後,大平 街居民辛辛苦苦籌錢跟祭祀公業吳家買來的。當時出面買賣的是家族代理人吳長輝,桃園 縣長資格認證公文,有憑有據;沒想到30年過去,吳家家族爆發糾紛,打官司要收回土地 ,法院卻判決,吳長輝沒有買賣權資格。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葉先生:「當時(土地)管理人的處置如果說不合法的話,為什麼等了30幾年才來提告我 們?我們不相信政府還要相信誰呢?」 換句話說,當年四五公頃土地被吳家切割成500筆賣掉的,都是受災戶。從地圖來看,楊 梅市公所附近,以大平街為界線,市價破百億元的1萬5千坪土地要是上訴被駁回,400多 戶都可能無家可歸。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楊梅大平街居民:「合理懷疑他們的子孫是不是為了土地增值利益,想要用不當的手段來 剝奪我們?」自己的土地自己顧,居民無奈只好成立自救會,聯合訴訟爭取權益,就怕成 了下一個大埔案。 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GoLBA56z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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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聞連結: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23085 這會不會太誇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9.126.2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9981236.A.4BF.html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19:42:34
推 wts4832:南桃園 吳家 .... 嗯 05/13 19:42
推 x000032001:快去辦黨證 還有救 05/13 19:42
推 lienghot:30年還能討回喔..... 05/13 19:43
推 RedCarRet:三十年後把十四張捷運機廠拆了 05/13 19:44
→ taiwan81903:吳!?!?!?! 05/13 19:45
推 BoBoooM:太扯了 05/13 19:46
推 motan:善意第三人買還判還,沒王法了嗎 05/13 19:46
→ jackred:30年 也過了時效了 這樣還能敗訴 太扯 05/13 19:46
→ Homout:是被改了標點符號嗎 05/13 19:47
推 dnek:先不管判決理由,明明是私人間土地糾紛,哪能跟大埔比 05/13 19:48
推 mirce:錢 05/13 19:48
→ k29571159:太扯~媒體快報 高調啊~~~~~~~ 05/13 19:48
推 tggbtggb:這也太誇張了吧 05/13 19:48
推 nosweating:幹這太扯了吧 05/13 19:49
推 bluesky2:那邊都是市區 算值錢 05/13 19:49
推 Bokolo:桃園吳家……嗯…… 05/13 19:50
推 tetani:楊梅 不會去找你們選的kmt立委來處理嗎? 05/13 19:50
→ super1314159:自己選的 05/13 19:51
推 ac303901414:高調 05/13 19:52
→ Bokolo:正常來說有問題該去找當初賣的人才對 05/13 19:52
噓 g10:太扯了 兩岸可以統一 05/13 19:53
推 mjumju:找廖正井,你們是他的鐵票窟 05/13 19:53
→ onetwo01:這應該找法院上訴解決吧... 05/13 19:54
推 yannicklatte:太扯了 05/13 19:57
→ ibelieveican:要跟賣的人討錢阿 05/13 19:57
推 Guren8000:WTF 05/13 19:57
推 Bokolo:這如果成判例……未來嘛…… 05/13 19:57
推 koldo:這太扯了… 05/13 19:58
推 MJdavid:對呀 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還判返還 05/13 19:58
推 onea:真的超扯的.. 05/13 19:58
→ OoJudyoO: 太誇張了吧 05/13 19:58
推 Falagar:作球給人打吧,看誰能解決,年底就有回報了 05/13 19:59
推 rainbow321:自己選的囉 05/13 19:59
推 dnek:回來再補一下,看起來他們就是交易相對人,不是善意第三人 05/13 20:00
噓 meredith001:哈哈 再支持國民黨阿 05/13 20:01
推 vicklin:先問問投了多少次老K再來研究後面的問題 05/13 20:02
推 hsin627:高調 05/13 20:03
推 gn01948540:這關政府屁事阿…要提告要跟賣方提告吧!自油真是… 05/13 20:04
因為買賣土地都要經過政府機關批核吧?如果當初政府核准, 現在又說當初賣方的資格是違法的,豈不是怪怪的。
噓 tinjunsei:愛投給幸吳的麻 05/13 20:04
→ bjoe:大埔翻版....... 05/13 20:04
噓 cxzqwer:投KMT判死沒救啊 05/13 20:04
→ gn01948540:啊是三粒 05/13 20:04
推 Comebuy:..... 05/13 20:05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20:07:19
推 lebiged:桃園又姓吳......必有冤屈。 05/13 20:05
推 joey1149:桃園 吳 恩… 05/13 20:05
→ Louis0712:自己的闌尾自己割 自己選的自己霸 要自救就要先覺醒 05/13 20:05
推 cuteclare:...不過善意第三者是民法... 05/13 20:06
→ neverlight:給吳家祖孫三代統治死好 05/13 20:07
推 gowet:別扯政府機關阿,地政只會看你買賣有沒有合規定,你的物權 05/13 20:08
噓 kelybaby:幹~我老家楊梅,以前就看過鴿子強拆,沒想到這年頭還有 05/13 20:09
→ gowet:是否虛偽不實干地政屁事 05/13 20:09
現在不就是判決當初吳家的家族代理人當初沒有買賣資格, 可是文中卻有說到有資格認證公文
→ kelybaby:親眼看過,半夜來拆房子的,鴿子帶口罩遮臂章站在旁邊 05/13 20:09
推 gn01948540:回應板大…但這跟大浦案完全不一樣阿 05/13 20:09
推 joinlin:四百多戶喔 再加上親戚朋友多烙一些人 應該也可以佔領地院 05/13 20:09
推 kuro:不一定跟政府機關沒關係,若明知又故意,可能有國賠適用 05/13 20:11
推 rinatwo:土地買賣有糾紛不就是民法嗎? 05/13 20:11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20:17:35
推 gn01948540:說國賠的知道國賠涵義嗎? 05/13 20:12
推 kiritaniayum:……… 05/13 20:13
推 gowet:這個判下來100%不國賠阿..... 05/13 20:13
推 tiara:找廖正井啊,你們是他的鐵票窟,死好活該! 05/13 20:13
→ Cj3636736:五隻羊表示: 05/13 20:13
→ alvar:拆你家 05/13 20:13
推 rinatwo:而且會用到"返還" 感覺應該是民事的 05/13 20:15
→ onetwo01:政府要是有辦法干涉民事判決,那才是有問題好嗎? 05/13 20:16
→ onetwo01:問題是現在證據不足,這新聞有誤導的嫌疑 05/13 20:16
推 kuro:不動產物權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屬於政府管轄範圍, 05/13 20:18
→ kuro:若登記之行為有瑕疵,不無國賠的可能吧 05/13 20:18
→ kuro:不曉得gn01948540兄,本人這樣的解釋是否符合國賠涵義? 05/13 20:19
推 satyrs05:郝:就算土地被收回了,年底還是要投... 05/13 20:20
推 chad0617:沒看到判決理由前 別太早下定論 05/13 20:20
推 reil:桃園吳家喔........ 05/13 20:21
推 samuraibin: 05/13 20:21
推 youbee:太扯了 是不是有人收受賄絡啊 不然這種判決?? 05/13 20:22
推 gn01948540:我只要跟你說國賠是代位求償,如果真的要賠是要找當初 05/13 20:22
→ gn01948540:承辦員賠 05/13 20:22
→ gn01948540:你覺得他有可能賠的起嗎? 05/13 20:23
推 windangellin:感覺桃園能翻盤 05/13 20:23
→ gn01948540:這些居民因該是要集體對吳家提告 05/13 20:24
→ gn01948540:騙騙不懂的民眾吧這新聞 05/13 20:25
推 gowet:kuro 土法68要件我個人認為國賠幾乎不可能 05/13 20:25
→ potawei:【裁判字號】 102,訴,1937 【裁判日期】 1030320 05/13 20:26
→ potawei:好像是這篇... 05/13 20:27
推 humannature:如果是當初投藍的住戶我只能說你們死好啦!當初大家抗 05/13 20:27
→ humannature:議你們認為跟你們無關,現在換你們,沒人能救你們了 05/13 20:27
推 poloo9:今天爽事真多 05/13 20:27
推 kuro:@gn01948540: 你誤解國賠法了吧 國賠若成立 是國家負賠償責任 05/13 20:28
推 gn01948540:你可以去查…我懶得解釋 05/13 20:28
推 lampardoRio:惹到吳家 真的GG 05/13 20:28
→ kuro:而國家另外對負有責人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05/13 20:28
→ kuro:國賠法 第2條 需要我全文貼出來嗎? 05/13 20:29
推 cuteclare:告民事就用善意第三者八死他~ 05/13 20:29
推 Rsew:楊梅魯蛇推 05/13 20:31
推 gn01948540:你用國賠法第二條在本案可能不適用喔 05/13 20:32
推 nsaids:連明搶國民財產的事都開始幹了!!?? 05/13 20:32
→ gn01948540:因為侵害權利者是吳家並非政府阿… 05/13 20:33
推 kuro:你沒看到我說的前提嗎? 「若登記之行為有瑕疵」 05/13 20:34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2997661295.html 又找到了這篇,看這篇似乎是現在的吳家先告了自己的人。 告成之後,在對當初跟吳家買賣土地的這些居民提告。 若當初賣土地的人是違法,那承辦機關就有很大的責任吧。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20:38:11
→ gn01948540:所以才說你提國賠做啥? 05/13 20:36
推 DarkAlex:不是要走體制內?乖乖打官司吧!偉大的媽宗痛會還汝等公道! 05/13 20:36
→ gn01948540:兩碼子事阿 05/13 20:36
推 clamperni:哈哈 689的選擇活該 05/13 20:36
推 lc301:顏色對了!! 如果是台南 就是噓到爆 05/13 20:37
推 gn01948540:你要說他有瑕疵當初登記時資料都要先準備好,這是他們 05/13 20:38
推 kuro: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 05/13 20:38
→ kuro: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05/13 20:39
→ gn01948540:之後分家所導致的悲劇,你告政府也不太有機會成功 05/13 20:39
推 cphsiao:幫高調 05/13 20:39
→ kuro:若錯誤承辦人員所造成,為何沒有國賠第2條適用? 05/13 20:39
推 coolda: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還判返還 除非證明知情 不然那有還的可能 05/13 20:40
→ gn01948540:你無法舉證當時他有疏失阿 05/13 20:40
推 newbank:已繳交的地價稅 房屋稅等會退還嗎 05/13 20:40
→ kuro:反之,若能舉證,是否就構成了國賠? 05/13 20:41
推 gn01948540:你上法庭難道一句我覺得00xx就能提告成功嗎 05/13 20:41
→ aamachi:當初賣土地的人是違法的(已成立),這樣是否算有疏失呢? 05/13 20:42
→ kuro:若案情未釐清前,就斷然排除可能性,是否過於粗糙? 05/13 20:42
→ kuro:在只看有新聞而未有判決書前,先保留國賠的可能性,有何錯? 05/13 20:43
推 gn01948540:我回到前面本案若要有機會勝訴是要告吳家,並非告政府 05/13 20:43
→ potawei:民政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備查 05/13 20:44
→ gn01948540:哪一種告法勝訴率高自己看看吧 05/13 20:44
推 ymx3xc:太誇張... 05/13 20:44
→ potawei:並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僅為形式上審查,並無確認實體上私權 05/13 20:44
→ kuro:閣下承認在僅有新聞報導下 不應排除國賠可能性了嗎? 05/13 20:46
推 gn01948540:你那種告法感覺就是摻雜自身的立場而提告對他們幫助不 05/13 20:46
→ gn01948540:大 05/13 20:46
推 bhsugar:幫高調 05/13 20:47
→ kuro:我從頭到尾沒有說要如何提告 僅表示國賠可能性 05/13 20:47
→ kuro:是閣下斷然賠除國賠可能性 與批判本人對國賠涵義之認知 05/13 20:47
→ gn01948540:在法律上沒所為決對,但我還是要說請以個案最大利益為 05/13 20:47
→ gn01948540:主 05/13 20:48
推 bloody0205:689大本營耶 05/13 20:48
→ bring777:閱,換下一批人。 05/13 20:48
→ kuro:我退一步 不知閣下是否承認本人對國賠涵義之認知? 05/13 20:48
→ gn01948540:你說的那點只是其中一項那你請舉證本案公務機關哪點確 05/13 20:49
→ potawei:請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 05/13 20:49
→ gn01948540:有違法 05/13 20:49
推 serval623:689自己選的,又要哀求學生去抗議?真的無__ 05/13 20:50
→ kuro:我沒有說違法 僅說不能排除違法可能性 05/13 20:50
推 gn01948540:你舉的條例是在公務員有違法之虞 05/13 20:51
→ gn01948540:本案你哪點看出公務員違法 05/13 20:51
→ kuro:本文中沒有提到是否有公務員違法行為 當然不能排除沒有違法 05/13 20:52
→ kuro:不能排除不代表有 請確認您的邏輯 05/13 20:52
推 romusutoru:高調! 05/13 20:54
→ potawei:民政機關的備查沒有法益 沒有國賠吧... 05/13 20:55
推 annag:誇張...幫高調 05/13 20:55
推 nojoe:高調下 05/13 20:56
→ kuro:土地登記是「地政機關」… 05/13 20:57
推 FRX: 05/13 20:59
推 cuteclare:高調~ 05/13 21:02
→ potawei:詎訴外人吳長輝等17名派下員,於民國74年間偽造不實之派 05/13 21:02
推 xrichardx:幹,楊梅人 05/13 21:03
→ potawei:下員名冊,偽稱渠等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派下全員,申請 05/13 21:03
→ potawei:核備而經桃園縣政府詎訴外人吳長輝等17名派下員,於民國74 05/13 21:04
→ potawei:年間偽造不實之派下員名冊,偽稱渠等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05/13 21:04
→ potawei:之派下全員,申請核備而經桃園縣政府准予備查 05/13 21:04
→ potawei:這邊登記的是民政機關...和地政沒有關係啊 05/13 21:05
推 GodisTaiwan: 05/13 21:06
推 gowet:吳家有問題的地方在派下員登記那邊人數有問題,況且派下員 05/13 21:07
→ gowet:名冊要經過公告,所以地政審核只要確認人數由達處分標準就過 05/13 21:08
推 mirrorswings:高調 扯 05/13 21:08
→ gowet:簡單說就是派下員實際105人,吳豋記17人,這17人名冊公告30 05/13 21:09
→ gowet:日,另外88不表示異議,然後地政依17人的名冊審核,這有國賠 05/13 21:10
→ gowet:? 05/13 21:10
推 dunhilln:嗯~20時幾年喔 那時應該是車輪的天下 05/13 21:10
噓 bbo40453:不是保護善良第三人嗎?判還是三小? 05/13 21:11
→ aamachi:我想問一下,地政是否需要去確認名冊是否正確之責任 05/13 21:12
推 gowet:依這件情形,買的人不算善意第三人,而是當事人 05/13 21:12
→ gowet:只要確認名冊是真的,裡面內容是不是符合內部關係不用管 05/13 21:13
→ kuro:因為我初始對不能排除國賠的假設是在土地登記部份 05/13 21:14
推 cuteclare:請問gowet 為何不算善意第三者? 05/13 21:14
→ aamachi:所以人人都可以偽造名冊,等30年後再來翻案,兩頭賺囉 05/13 21:15
→ gowet:因為是名冊17人拿實際105人的財產去賣,是將土地處分 05/13 21:15
推 tracy313:誇張 05/13 21:15
→ gowet:所以是無權代理 05/13 21:16
→ potawei:是的 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吳長輝業經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 05/13 21:21
→ potawei:派下員,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授 05/13 21:22
→ potawei:與處分系爭土地之權限,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契約即為無 05/13 21:22
→ potawei:權處分,依民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乃效力未定,縱經登 05/13 21:22
→ potawei:記,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系爭土地仍為祭祀公業吳 05/13 21:23
→ potawei:從子旺所有,從而為該祭祀公業之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 05/13 21:23
推 amadda:這判決要真定讞,以後台灣真的沒有土地正義了 05/13 21:26
推 Bokolo:感覺這會成為大新聞 05/13 21:26
推 gowet:這要找當事人問,因為賣這麼多土地可能當初賣掉就起爭議了 05/13 21:27
推 Asucks:楊梅人幫高調 05/13 21:3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kmon (220.132.29.196), 05/13/2014 21:37:39 ※ 編輯: kkmon (220.132.29.196), 05/13/2014 21:39:23
推 kutkin:連市長都要流落街頭 悲哀 05/13 21:46
→ kutkin:(市長的辦公室被拆除了 市長只能坐在候車室辦公文) 05/13 21:47
推 kutkin:徐鴻志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1985年12月20日-1989年12月20 05/13 21:52
→ kutkin:老街溪的也算他的 05/1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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