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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幾題行政法問題跪求神人解答
Dec 14th 2013, 21:33, by dwadekim
作者 dwadekim (dwadekim)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幾題行政法問題跪求神人解答
時間 Sat Dec 14 21:33:05 2013
※ 引述《solve991 (小雞雞)》之銘言: : 很抱歉在這快考試期間還來版上求解 : 在這開頭先預祝大家都能上榜 : Q1 : 集會遊行法之罰鍰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 但是做其他題目時 : 發現下面解釋交通違規之罰鍰是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 :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 重點是現在不是改為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所以現在交通違規罰鍰現在是向地方法院行訴訟庭提起? : 還有訴願跟訴訟怎麼分呢 : 我知道訴願是行政處分有不當時損害自身利益可以提起 : 行政訴訟則是公法上有爭議時 : 那我想就這題目來講的話 : 如交通違規之罰鍰,人民對罰鍰有不服時,如本罰1000卻罰10000 : 罰鍰不是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行政處分,危害自身利益 : 所以為什麼交通違規之罰鍰不能提起訴願呢? 個人淺見: (一)其實不只交通裁決事件免訴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08、109條的規定,經聽證做成之 行政處分也是免訴願先行程序,逕行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因為立法者認為,「聽證程 序」已經讓處分機關與人民之間有了對話,這就意涵了訴願成分在裏頭,因此免訴願。 (二)訴願:針對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 行政訴訟:針對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也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有違法 訴願是讓行政機關有重新自省行政處分的機會,若原處分機關並不認為原處分有違法或不 當,下一關就是交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來審核原處分。若上級機關仍舊認為原處分無 任何不妥,則會做成「訴願決定」,人民這時不服訴願決定,就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這是比較簡單的流程概念,希望可以稍微讓你釐清一些。
: Q2 : 行政訴訟法10: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 : 如候選人資格.罷免案件是否通過等這些由行政法院審判 : 但除法律外,是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 : 選舉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等 : 所以一般來說題目出選舉無效則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 候選人資格則由行政法院審判? : 還有題目出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爭議事件是由地方法院管轄? : 那如果題目出選舉罷免爭議除法律有規定外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 Q3 : 課予義務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如何分呢? :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做出行政處分(還沒做出行政處分)而提出的 : 一般給付訴訟是請求做出已經確定的事實行為(行政處分已作成)但行政機關卻不鳥你 : 而提出的 :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個人淺見: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怠為處分訴訟→你要求行政機關對你做一處分,結果人家一直遲 遲不給你答覆,這時你可以提起這條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對你做成一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拒為處分訴訟→你依法申請一個建照,結果行政機關拒絕核准, 這時你可以提起這條訴訟,請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核准你的建照申請。 總的來說,第5條就是所謂的「課予義務訴訟」。 而一般給付訴訟指的是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 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 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當中「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指的是行政事實行為,跟行政處分做成與否無關。
: Q4行政罰法得對單獨物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為什麼是提一般給付訴訟 : 而不是提撤銷訴訟,對物的扣留不是對人的負擔處分嗎? 個人淺見: 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的「扣留」是程序行為,非行政罰,更非行政處分(負擔),因此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 付(行政事實行為)→「把東西還給我!」的意思。
: Q5某甲違規, : *行為時*(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法律罰5萬以下罰鍰, : *裁處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罰10萬以下罰鍰, : 甲對裁處不服,提訴願,法律又修正為3萬以下(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依從新從輕原則: :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依這樣來看的話不是應該罰三萬 : 但答案卻是罰五萬 : 怎麼會這樣? : 抱歉小弟有點表達不清但問題差不多這樣 : 跪求各位今年月底會上榜的前輩們解答下 : Orz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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