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
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
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二、同條例第6條亦有規定:「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
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三、此外,行政執行法第39條:「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四、依照特種勤務條例實行細則第二十條: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於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行使職權時,為
制止、排除現行或即將發生對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害行為或事實狀況,得將妨礙
之人、車暫時驅離、禁止人民進入安全維護區內或採取其他即時強制之必要措施。
以上就是國道警察依法行政之法源依據!!!
沒有必要懷疑什麼,美國特勤比台灣嚴格一百倍的!! 封街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