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繼承問題
有大姊、大哥(已亡)、二弟(未婚)、三弟共四人。
備註:大哥有3個兒子、大嫂(大哥配偶)
今二弟去世(父母已雙亡),假設二弟遺產有三百萬,
問題:
1. 遺產繼承人大姊得一百萬、大哥得一百萬、三弟得一百萬是否正確?
錯
大哥需後於二弟死亡始有繼承人之資格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6點)
2. 上項如正確,大嫂與其3個兒子如何分配大哥的一百萬?
大哥若後於二弟死亡
大哥之應繼分(一百萬)則轉由大哥的繼承人繼承
此時大嫂與其3個兒子
依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第1款規定
為平均繼承
3. 上項如不正確,二弟遺產如何分配?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
即
大姊得一百五十萬,三弟得一百五十萬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16點
十六、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繼承開始當時已死亡者,則無繼承
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者,互不發生繼
承權。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1144條第1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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