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 《公司法》(台灣)
台灣的各種公司相關法令對於董事長,也就是公司「負責人」該負的責任有些明確的規範,但對於董事的職責則幾乎完全留給各家公司自己去決定。因此,你會發現在實務上,各種各樣的董事會工作方式都有。
當我還是「被投資」的創業者時,經歷過三種不同的董事會:
第一種是創辦初期,共同創辦人開會就等於董事會的狀況,這時候所謂「開董事會」主要只是為了要產生正式的會議記錄,作為政府各種登記、報稅的用途。
第二種是當公司接受了天使投資人投資,開始固定每月(或是每季)開會的狀況,這時候的董事會主要是跟投資人們更新近況,並且由於我們當初的天使都是業界相當有經驗的前輩,董事會就成了取得他們的回饋與協助相當有效的管道。
最後一種則是當公司進一步接受了創投機構的投資,這時候的董事會就變得相當正式,得提供結算的財務報表、經營團隊報告以及下來的財務展望等等,董事會的主要目的也漸漸變成要滿足機構投資人投資後管理的需求。
接著我到了幾家創投工作,觀察到機構投資人進駐的董事會,多半會變得較為保守,甚至流於照本宣科。因此三年前當我們有機會自己設計一家創投公司時,我們決定在「董事會文化」上面,appWorks 也要試著做些不同的事。因此雖然身為機構投資人,appWorks 決定我們不強迫投資的公司要如何開董事會,在投資後追蹤上也盡量配合經營團隊的工作方式。如果創業團隊希望我們被動,我們就盡可能的被動,如果團隊需要我們積極參與,我們就把袖子捲起來努力幫忙。
三年下來,在 appWorks 累積投資的 17 家公司裡面,我用這樣的態度在其中 6 家擔任董事的職位,經歷了種種非常不一樣的董事會模式 ── 有人久久才開一次,有人則每個月都碰面一次。有人是經營團隊完全主導,有人則非常積極的拉董事會參與策略規劃。回顧這些日子的經驗,我認為有一些非常值得分享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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