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前美國情報承包商史諾登事件(和其他事件)表明,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在歐盟駐華盛頓使團放置了監聽裝置。許多歐洲人,包括我在內都難以理解,為何美國國內關於史諾登的爭論,幾乎都不是在討論他指控的內容是否為真?以及,若這些監聽行動是真的,對國際法、美國外交和美國國家安全的意義是什麼?
美國必須就史諾登的指控給個合理解釋。否則,歐盟應該將美國訴諸法庭。
經美國批准,1961年的《維也納公約》規定了關於外交和外交任務的國家法。美國本身依據維也納公約,於1980年將伊朗訴諸海牙國際法庭(ICJ),原因是1979年,伊朗學生和其他人在伊朗政府的放任下襲擊美國駐伊朗使館,還綁架其外交官。
根據維也納公約第22條,「(外交)使團駐地神聖不可侵犯,」且「駐地所在東道國不能進入,除非有外交使團最高長官允許。」事實上,「東道國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外交使團駐地不受任何侵犯。」類似地,第24條規定「外交使團的資料和檔案神聖不可侵犯」,第27條則類似,將保護範圍擴大至使團通信。
換句話說,東道國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進入外國使團駐地(在我2004~2009年任歐盟駐華盛頓大使以來從未發出過允許),或入侵其電腦系統,都將被視為對維也納公約的公然踐踏。
針對史諾登的指控,中央情報局(CIA)和美國國家安全局局長哈登(Michael Hayden)一字不提美國的國際法和其保護外交使團的義務,甚至也沒有提到監控行為的不公和失信。哈登也沒有提出可以監控歐盟任何合理性的國家安全考慮。相反,他試圖曖昧地暗示某些歐盟成員國的情報蒐集行為,為整個事件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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