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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緊急避難問題
Jul 20th 2013, 18:39, by sssn1

作者sssn1 (找一個字代替~)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緊急避難問題

時間Sat Jul 20 18:39:37 2013

研究了一下午前面的強制型緊急避難問題 歸納出主要兩種立場的看法 只是個人目前還猶豫不決該偏向哪邊 姑且先都列出 想請眾板友幫忙檢查是否理解錯誤 與找出其他值得注意的盲點 ex1.甲拿槍逼乙空手搶奪丙身上的一億元 丙趁隙踢乙下體後逃走 乙事後證明無法生育 甲 -> 乙 -> 丙 A) 讓乙不法 於期待可能性減/免 則丙可主張23 若踢下體於必要性可過 成立23 若不可過 為23過當 (A:究竟可不可過? 是簡單純粹見仁見智 還是有其他可審查參考基準?) B) 讓乙成立24 則丙只能主張24 若財產(一億)>重大身體 則成立24 若重大身體>財產(一億) 為24過當 (A:一億對下體... 想問問大家看法如何) 歸納完兩邊 接著繼續想下去的我 就想到如果是這樣情況又該怎麼辦 ex2. 甲用槍抵住乙妻為人質 給乙一把槍逼其殺丙 否則殺其妻 乙遇丙而正要拔槍殺丙時 未料丙先掏槍射殺乙 A) 讓乙不法 於期待可能性減/免 則丙可主張23 B) 讓乙成立24 則丙只可主張24 (假設若在背對逃跑一定會被乙秒殺的不得已情況下 丙要馬自己死 要馬殺乙 先讓必要性過關) (A:因為是丙生命vs乙生命 於衡平性不能比較利益大小 那不論23或24 會過當嗎? 如果會的話 也就是雖然活著 卻無法百分百阻卻 只能靠23後段和24I後段賭一把? 如果不會過當的話 理由又為何呢?) ex3. 甲拿槍抵住乙妻為人質 給乙一把甲自己的貴重假槍備用(乙以為真槍)並逼其甩丙三 巴掌 否則殺其妻 乙遇丙欲甩巴掌而丙不知乙想做什麼而不從 正要拔槍時 丙先掏 槍擊毀乙之貴重假槍(丙亦不知其為假槍 更不知其為甲之物)後逃走 A) 讓乙不法 於期待可能性減/免 則丙可主張23 未殺乙而採擊落槍方式 必要性過關 雖不討論衡平性 但貴重財產>輕微身體侵害 應先試圖迴避逃走 故23過當 B) 讓乙成立24 則丙只可主張24 同上 必要性過關 但衡平性上 依利益權衡說 貴重財產>輕微身體侵害 24過當 (其實我只是要表達 丙保護的利益不如犧牲利益大的情形 但是又不想牽扯到比較 生命法益 所以題目變得很奇怪...XD) (A:依不同立場丙可對乙主張23或24 那對於甲假槍的毀損呢? 是對甲24嗎? 又 這種間接正犯的情況 甲會不會有故意自招危難而不能主張丙毀損之問題?) 以上大概是下午到現在理不出頭緒的地方 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thx -- 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5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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